Wednesday, April 21, 2010

豈有此理 ! 民主自由大倒退



轉自 : 東森新聞 2010/04/21

以後若有人要再揭露扁家弊案,或媒體要報導立委桃色緋聞,得先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立法院新修正的個資法對媒體設限,是與國際潮流脫節,違反新聞自由,因此,將與法務部協商。媒體業者也表示,這是台灣民主大倒退,回到戒嚴時代,更諷刺的是藍、綠也都說,過度保護隱私,是箝制新聞自由。

立法院20日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完成二讀程序;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民代問政涉及個人相關資料,必須先告知當事人;購物 台、網路書店若發生個資洩漏問題,也都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若機關、公司違法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利用,可請求相對金額的賠償;若個人受害情形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單一事件可依情節 請求每人5百元至2萬元賠償。若受害人眾多,單一事件最高可求償2億元;若所涉利益逾2億元者,以實際利益計算,但賠償下限即不受5百元的限制。

該草案名稱將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旦完成三讀,未來如果媒體直擊諸如立委吳育昇帶孫仲瑜上賓館,扯出婚外情的情事,要報導孫仲瑜,若未經過 她同意就得等著挨罰;國民黨立委邱毅若想要再揭扁案弊案,也得先告知扁家成員,還得經過他們的同意。

此外,如果有民眾進行不法情事,請如破壞公物,或是虐待動物、護士戲弄病人等,網友人肉搜索,媒體公諸於世,未來也可能面臨挨罰。

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公眾人物原本就有一部份必須攤在陽光下讓公眾檢驗,譬如操守、私德等,未來都要當事人同意,但當事人怎麼可 能同意,最後就是媒體不敢報,民眾也無從得知這些政治人物的操守及私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認為,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以及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如果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在新聞操作面 上幾乎不可行性。「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

NCC也無法認同,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保護個人資料固然重要,但歐盟雖對個人資料保護,但針對新聞自由訂有排除條款,因此,將與法務 部協商,不應侵犯到新聞自由。

而諷刺的是資法二讀卻是在立委手中通過的,藍、綠立委們卻也表示不能接受,國民黨立委郭素春表示,太矯枉過正,如果立委發現一個高官或特權的人, 擁有一些沒有被公開的財產,按照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不是要先告訴當事人,「我明天要幫你公布喔!」這怎麼可能行得通。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也說,個資保護過度的時候,會造成其他利益損害,那反而不是當初,我們設置個資保護的目的。媒體業者則表示,在戒嚴時代,媒體報 導蔣孝嚴是蔣經國的庶子,都沒有事情,以後連這樣的報導都不行,比戒嚴時代還可怕。

名嘴陳立宏認為,就算是「爆料」,狗仔隊也有發揮「正義」的效果,譬如揭發公眾人物表裡不一的面貌,但此法將加重媒體報導的障礙,造成 揭弊的傷害,此法是「損人不利己」,他直指此法是「吳育昇條款」,根本就是某些立委和有權力者自我保護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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