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15, 2009
了解台灣主權的真相
前言: 許多台灣政客都用主權來賣弄他們的特殊目的. 大家該聽聽學者的評論吧!
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
⊙林滿紅
到目前為止,《開羅宣言》仍為 兩岸思考台灣主權歸屬的基本依據。二○○○年五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辦事處,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謂台灣於戰爭結束後 「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這也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 白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一九九八年十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引用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台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從法理上來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的安排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才是界定當前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茲說明如下: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 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 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 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 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 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三、 國籍移轉為主權移轉之更充分說明
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關於台澎居民的國籍,「中日和約」第十條明確指出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這是就《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有關台澎居民國籍界定之後的進一步國際法界定。
四、《中日和約》也是界定台灣主權移轉的最後一個國際法
即使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 表「中日聯合聲明」,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 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是acknowledge 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recognize)。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台灣於日本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 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台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與之相配套的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的 「中日和約」中放棄(renounce)。
一九七二年日本雖聲明終止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那是就未處分而可能常川處理的事項,如簽訂貿易 協定等,日本與中華民國間不再依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進行。至於已於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放棄的台灣主權,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日本已無在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再行處分的權力。
五、《開羅宣言》為戰爭期間的片面宣言,如今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均已結束多年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 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 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 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
六、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當前意義
就台灣而言:在對外方面,目前多半由人權的角度為台灣爭取其為國際社會貢獻的機會,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則可為之提供法權基礎。在對內方面,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固然與各方的論述角度有所分歧,但也提供一個讓各方取得共識的法理基礎。
就中國大陸而言: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據台灣」的歷史認知底下,其領導人長期以來都承擔了原本不必負擔的收復台灣的歷史重任。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及其背後的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才能洞察台灣問題的本質。在這兩個條約背後都有美國的支持在內。
台灣與南韓、日本、琉球、菲律賓一樣,都是美國用以維繫其與中國大陸間亞太均勢的緩衝地帶。台灣的這層作用,曾因美蘇爭霸而被部分犧牲,但如今中國大陸要直接面對美國的局面又復形成。中國大陸在走過諸多迂迴路線之後,目前正該全力向前,因台灣問題,一則可能要為破壞亞太均勢而付出代價,再則也會喪失亞太可為中國大陸的快速經濟成長正在提供的諸多協助。
回到五十年前因韓戰爆發的歷史背景而簽訂、生效的《中日和約》,來維繫亞太地區與中國大陸的共存共榮,不失為大家可以共同思考的方向。
(作者林滿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2 comments:
雲程
美國國務卿鮑爾接受媒體訪問,面對記者:「台灣不斷說自己不需要宣佈獨立,因為台灣已經是擁有主權的獨立國家,而且有約 26 個國家的承認,那是很多國家 …… 」的提問時,鮑爾回答的是「 (台灣) 可以宣布類似聲明,但我們的政策很明確。台灣並未獨立。它並未享有如同國家般的主權,而這仍舊是我們的政策,一個堅實的政策。」
台灣許多人聞訊在大驚之餘,紛紛以自己的立場與理解重新詮釋鮑爾的語意。從「台灣完蛋了」到「只是重申立場而已」不一而足;但相同的是藍綠難得齊聲憤慨。但,平實來說,鮑爾「台灣並非主權獨立國家」,並沒有錯,只是講了大家不講或忘記的事實而已。
問題出在台灣議題有兩個面向:一個是[中華民國]面向,另一個是「軍事佔領」面向。而這兩個面向,交集於「蔣介石軍隊」的身上,以致於多數的人將精力集中在思考前者,後者則較少人提及。
如果著眼於[中華民國],那必定會面對「 (人民的)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 1949 前中國叛亂政府的地位,到 1971 年後成為代表中國的政府;相反的[中華民國]則由代表中國的政府,變成「叛亂的地方實體政府」的現實。
基於這無可改變的事實,無論修憲也好、制憲也罷、無論《開羅宣言》是真是假,或者主張「一國兩府」、聯邦、邦聯、國協、「[中華民國]在台灣」、「兩國論」、「一邊一國」、「[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中華民國] = 台灣」都不能改變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是中國叛亂的地方政府」的事實。無法獲得外交空間,僅能以「獨立關稅領域」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最後導致衰退與被併吞,只是理所必然。
半世紀以來,無論贊成或反對,多數人都被[中華民國]教育所擄獲,以致於思考台灣的困境,都不脫[中華民國]思維,也就是「中國內戰延續」的範疇。
但是,台灣議題的另一個面向「軍事佔領」卻能展開完全不同的思考。
近年來,根據何瑞元對於戰爭法的研究,明白「軍事佔領」的原則是:戰勝者實施軍事佔領時,被佔領地的主權「暫時信託」於戰勝者手中,但並正式不移 轉。必須經過一系列繁複的手續之後,才對佔領地的歸屬做出「最終決定」 (Final settlement) 。古巴這樣、菲律賓、波多黎各這樣,二次戰後的德國這樣,連最新的阿富汗與伊拉克也都這樣的進行「重建」中。 2003 年在聯合國大會,法國、德國催促美國應盡快歸還伊拉克「主權」 (Sovereign power) 的聲明,做了最佳的註腳,而我們的媒體卻將之翻譯成孫中山的「政權」,以致於法理真相不能顯現。
台灣,因為二次戰後美國總統指令麥克阿瑟發佈《第一號指令》,而麥克阿瑟則命令「代表中華民國的蔣介石軍隊」代理佔領台灣。在這場戰後「軍事佔領與重建」的過程中,[中華民國]因素,只是全盤國際法安排的一段插曲,一段「中國內戰」的插曲而已,主戲仍舊是「軍事佔領與重建」的國際法理。主從關係這樣明確,只因中國內戰與美蘇冷戰的適時出現,反而讓[中華民國]因素成為台灣人民注目的焦點,以致於「軍事佔領與重建」被中止而尚未執行完畢。
由於「軍事佔領與重建」尚未完成,台灣最終地位也就「尚未決定」,處於「臨時狀態」。鮑爾說:「 (台灣) 並未享有如同國家般的主權」,放在「軍事佔領與重建」的國際法理脈絡中,誰曰不宜 ?相對的,僅注目於[中華民國]因素的人,卻無法解釋《台灣關係法》、「美國在台協會」、「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以及美國對台灣 (包括中國) 的影響力為何如此巨大的原因,只能義憤填膺而不知所以。
台灣的主權雖然暫時信託在主要佔領國「美國」的手中,但至少美國憲法的人權條款,也同樣適用在台灣人民身上。雖然是佔領地,但台灣只是「不是國 家」罷了,而不是國際孤兒,它同樣也享有國際法一定的保障,至少是「獨立關稅區」。那個主要佔領國,負有保障台灣不受侵略的憲法義務,這也就是為何美國要 制訂屬於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來保障台灣不受侵略中國的法律原因。
於是,所有關心台灣前途的人都可以在不受中國武力威脅下,凝聚共識探求公決。最後,無論「最終解決」案是獨立建國、與中國合併、與美國合併,甚至於繼續保持「未合併領土」,都可以在這原點上與美國協商並簽訂正式條約逐步實現。
思考台灣未來的人,要先明白台灣的「現狀」與原點是什麼,才不會盲目的人云亦云。「主權」是用來在國際上和他人平等交往之用的,只要別人不承認,自己說破嘴也不算數,這是法理也是現實。
從[中華民國]途徑思考台灣地位,並不符合歷史與法理。新一代的台灣子民應該拓展視野,重新由「軍事佔領」的角度進行思考與行動,結論將會是海闊天空的另一番景象。
主權作文章 庸人自擾
陳錫蕃/國策顧問 5/21/’09
我國今年重返世衛大會,民進黨卻一再拿主權問題作文章,此舉實在是庸人自擾。
自一九七一年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中華民國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我被迫退出聯合國。此決議亦適用於聯合國下其他國際組織,包括世衛組織。此次我以中華台北觀察員參加世衛大會,係退出聯合國後參與聯合國體系組織首例,當然是突破。
自退出聯合國後,對於參加國際組織,無論是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我都是以參加為首要目標,名稱採取彈性作法。特別強調的是,參加名稱雖採彈性作法,並不影響中華民國之國號,更不影響中華民國之主權。我依舊是中華民國,我邦交國依然是承認我為中華民國。
反對黨常以主權混淆視聽,筆者必須澄清。「台灣主權」並不存在,只有中華民國才有主權,因為主權是屬於獨立之國家。就台灣島而言,在滿清時屬於滿清,因此 滿清對台灣擁有主權;當滿清將台灣割讓予日本,日本依據條約擁有對台灣之主權。二次大戰後,日本戰敗,與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當然中華民國擁有對台 灣之主權。台灣從未宣布獨立,自無「台灣國」之存在,怎會有台灣之主權呢?台灣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兩岸之間目前情勢緩和,主要原因是「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儘管對岸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我亦堅持中華民國。我們不可能相互承認,但事實上是互不否認,只要我們堅持中華民國,就不會有矮化主權之可能。反之,一般激進台獨分子想要推翻中華民國,使台灣無所依附,那就直接影響到主權了。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