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29, 2008

政治獻金的合法定義

在扁珍貪污案裡往往想把收賄的錢歸類為 "政治獻金" 而避免淪為賄酪之名. 讀者假如不清楚政治信金的法律定義就會被唬掉了.

以下列的是現今政治獻金法的定義部份:


政治獻金法 (民國 97 08 13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修正條文,除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
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
    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
    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
    參選公職之人員。

3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4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5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1 comment:

Big Eagle said...

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12日宣佈偵結陳水扁家族「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及海外洗錢四大 案,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14被告的犯罪事實及各案來龍去脈均梳理清楚。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詐領侵佔「國務機要費」1.415億元新台 幣,另外陳水扁還收賄美金1198萬元,吳淑珍收賄美金1471.55萬元,貪污美金比扁還多出273.55萬元。檢方並指出,扁家洗錢雖不算空前絕後, 但絕對是「冠絕海內外」。

據台媒報導,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陳瑞仁2006年 11月就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以及陳鎮慧等四人以涉「國務機要費」案分別提起公訴。今年5月,檢方認定阿扁與吳淑珍涉嫌共同詐領1.04152395 億元新台幣,因此在原起訴對象吳淑珍等四人之外,追加起訴了陳水扁。

負責偵辦洗錢案的檢察官林慧表示,起訴書裡有附件,會把扁家洗錢過程清清晰交代,林慧並指,扁家洗錢雖不能說是空前絕後,但絕對是冠絕海內外,一筆錢在台灣就經多次的轉匯,更不用說外國部份的轉匯方式,甚至最後錢還都匯到紙上公司,這樣的洗錢手法非常高明。

在偵辦龍潭購地案中,檢方認為包括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蔡銘傑、蔡美利等人,自2004年1月至5月底止,共收取台灣水泥辜成允1198萬美元 賄款,以匯款當時的匯率折算約為新台幣4億元。其中,陳水扁及吳淑珍取得現鈔新台幣1億元賄款及600萬美元(折合台幣約2億元),其餘吳淑珍允由蔡銘哲 統籌分配,李界木獲得新台幣3000萬元,剩下約7000萬元歸屬蔡銘哲。

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為共同正犯,但李界木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3000萬元,其供述並因而查獲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等正犯之犯行,請減輕或免除其刑。

南港展覽館案,認定吳淑珍於2003至2004年間,由蔡銘哲居中牽線,透過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協助力拓郭銓慶取得南港展館中標案,收受273.55萬美元賄款,檢方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余政憲部分,將由北檢起訴。

對於陳水扁、吳淑珍辯稱最後遭瑞士檢察官凍結的海外存款為選舉剩餘款,及陳致中、黃睿靚辯稱前揭款項乃屬合法云云,檢方指都非事實。

扁家弊案首波偵結,但「二次金改」部分還未在這次範圍。不過起訴書提及馬永成供稱,吳淑珍曾拿過企業的錢;另外,陳水扁利用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 貪污的款項合計2.9億元新台幣,尚在偵辦中。加上被列為被告的元大董事杜麗萍和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也都不在起訴名單內;台灣政界推測,「二次金 改」可能下波調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