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03, 2006

Public Prosecutor's Description

檢察官陳瑞仁證實,並沒有遭到政治干預,面臨是證據收集的問題,陳瑞仁並形容,十月三十一日是「攤牌日」,當時有一名證人「乙君」還意圖作偽證,陳瑞仁當場出示證據,並強調有四名相關人士已經從實招了,坦承是奉命收集發票,「乙君」最後才不敢作偽證。

陳瑞仁調查發現,陳水扁總統指稱從事秘密外交工作的「甲君」根本不存在,而「乙君」原本打算作偽證,也因為證據確實,最後選擇放棄偽證。陳瑞仁說,在十月三十一日「攤牌日」後,專案小組信心大增,並擬定起訴書大綱,開始撰寫,一直到今天凌晨,才完成起訴書。

不過,對於「甲君」、「乙君」是誰,陳瑞仁不願透露;但據了解,雖然陳水扁總統指稱有「甲君」從事祕密外交工作,但這件事根本是虛構的,「乙君」則是和第一家庭關係良好的書商,被要求做偽證;至於坦承奉命收集相關的四人,則是被起訴認定做偽證的四名被告。

陳瑞仁並說,在四個月的偵辦期間,最痛苦的就是發票的核對過程,他說每一張在國務機要費中出現的發票,都有生日到死亡的過程,也就是說發票從收銀機印出的號碼就是其「生日」,到進入總統府就是其「死亡」,在這生到死的過程中,就是檢調要釐清的部份。

陳瑞仁更進一步說,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他們才得以證實陳水扁總統所稱的「甲君」從事秘密外交案,經比對出入境資料,發現核銷的五十二張單據,根本都來自 台北市,與陳水扁總統所稱的從事名目根本不同,因此能認定此項秘密外交工作完全是虛構。檢調也才能查出,陳水扁總統辯稱分別用於六次祕密外交上,其中只有 兩次是存在的,但有一件是虛構的,另三件則是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

陳瑞仁說,自己從學生時代就熱衷黨外運動,對於台灣人能當家作主更是充滿期待,不過經過五十年,在由台灣人掌政後,最後卻因為貪污遭起訴,陳瑞仁說,心情相當複雜、甚至有些感概。他更進一步表示,政治立場同樣是深綠的母親,更是頻頻追問「結果果真如此嗎?」言語中充滿失望與無奈

而被問及在偵辦期間有沒有受到任何政治壓力,陳瑞仁不加思索說出「沒有」;對於這段時間,倒扁運動是否也會影響自己心情,陳瑞仁強調,自己辦案不分藍綠,一切講求證據;而在面對媒體的訪談中表達「一切依證據」辦理,陳瑞仁就重覆說了好幾次。

陳瑞仁更進一步表示,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有搜索、聲押等方法來達到最後結果,而他比喻自己就像是在打一場肉搏戰,利用證據將案情拼湊完整,讓案情水落石出。

陳瑞仁說,現在案子偵查終結,希望是惡夢的結束而非惡夢的開始,他更向在場的媒體表示,除了將好好休息陪陪家人外,也希望不要再見到任何媒體了,陳瑞仁笑說,媒體壓力才是最讓他受不了的部份。

全案最關鍵的一天是十月三十一日,當天檢方已查明所謂「海外秘密工作人員」支領國務費並非事實,於是傳喚馬永成、陳鎮慧、曾天賜、林德訓等人最後一次大訊問,在證據確鑿情況下,他們才坦承做偽證,全案正式「攤牌」。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為掩護總統夫人吳淑珍詐領國務費犯行,即於今年六、七月間在外貿協會辦公室內,偽造秘密外交工作代號「甲君」的領據三張 (即先前引起「看了會死人」風波信封內單據)

曾天賜、林德訓初期應訊時稱,會拿李碧君消費發票給陳鎮慧請領國務費,是給執行海外秘密工作人員「甲君」的費用,並分三次在北一女校門口將錢交給甲君使用,從未交予他人,李碧君也稱交給甲君五十二張發票供他向總統府報帳。

陳瑞仁調查期間,雖然甲君始終未到案,但他傳真聲明並委託妻子交給檢方,表明自己未拿國務機要費,而李碧君所稱當面交給甲君核帳的五十二張發票,從開立到進入總統府核帳的日期,甲君都在海外未歸。

檢方在掌握證據後,十月三十一日再傳他們到案後,他們才坦承作偽證,並和盤托出其實他們發覺甲君可能被揭穿後,又找上與陳總統是舊識的書商吳文清,請他配合作偽證,陳瑞仁同一天一併傳喚吳文清後,吳文清也坦承配合做偽證。

其次,馬永成在第一次應訊時曾供稱,自曾天賜手中拿到一筆用他人發票領出的三百二十萬元國務機要費用於秘密外交,但十月三十一日庭訊中,馬永成因發現檢方已掌握事證,才改口坦承款項非曾天賜所給,而是從陳總統手中所拿,款項也被檢方查出是總統自籌或對外募款,雖然三百二十萬元去向不明,但陳瑞仁認定這筆被核銷的國務費「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

檢調偵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全案今天偵結,包括總統夫人吳淑珍、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等六名被告,分依貪污、偽造文書、偽證等罪嫌起訴、緩起訴,總統陳水扁則因受憲法保障,不在起訴範圍,但檢方在起訴書中敘明,吳淑珍是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

被起訴被告包括吳淑珍(偽文、貪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馬永成(偽文)、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證、偽文)、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偽證),檢方審酌林德訓、陳鎮慧犯後有悔意,建請法官給予緩刑;獲緩起訴被告分別是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偽證)、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李碧君(偽證、違反商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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